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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烟感等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5)

作者:铠卫信安全科技    发表时间:2014-07-10    人气:3608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指定认证机构对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发证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对符合要求的,经指定认证机构证书签发人批准,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结果的公布

指定认证机构应对外公布获准认证的证书信息。

4.5 认证后监督

4.5.1认证后监督频次

4.5.1.1 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认证后监督。认证后监督每12个月内不少于一次。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 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认证后监督的内容

4.5.2.1 监督方式

1)监督审核和监督检验;

2)监督审核;

3)监督检验。

4.5.2.2 监督审核

监督审核按指定认证机构规定的监督审核要求进行。审核场所既可为工厂,也可为流通或使用场所。监督审核的时间每个加工场所一般为2-4个人日。

监督审核必须进行产品一致性核查。

4.5.2.3 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项目由指定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确定。监督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下达要求,指定检验机构按计划实施,并应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完成全部检验。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将检验报告及时报指定认证机构。

监督检验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4.5.3指定认证机构根据监督情况做出监督结论,并将监督结论通知证书持有者,监督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结论为不通过:

1)产品一致性核查不符合;

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不通过或不合格项整改时间超过1个月;

3)监督检验不合格。

4.5.4监督结论通过的,指定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不通过的,指定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4.5.5监督结论为不通过的,证书持有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产品认证证书上交指定认证机构,并封存认证标志。

4.5.6指定认证机构应及时将监督结论向社会公布。

4.5.7证书持有者应按时缴纳监督费用。

4.5.8对不能按指定认证机构监督要求接受监督的,指定认证机构暂停并收回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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